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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签证单在案件纠纷中所起的作用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赵振华  于红

摘要:工程签证单在建设工程中应运广泛。但在实践中对于工程签证单使用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发包方或承包方利益受损。本文从一个案例介绍进而论述了如何保证签证单的有效性。

关键字:工程签证  形式有效  合同约定

由于现在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建设周期长,建筑材料种类多且市场价格变化快,工程发包时存在众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工程合同无法全部确定和列明,因此签证单在建设工程中广泛存在并应用,其作为对合同的动态调整方式在工程管理中亦有着重要地位。同时在签证单的使用中也存在众多不规范的问题,导致签证单未能发挥其本身便于工程管理和双方约定履行的作用,而不规范的签证单还可能因签证无效而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带来损失和纠纷。

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2011年经过招、投标程序A公司承包了B公司厂房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室内隔断墙、吊顶,乙方包工包料,按招标书中图纸及所列材料厂家、品牌、规格进料施工,具体内容详见预算内容”,价款确定方式为以实结算。在工程施工完毕办理结算时,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九份工程签证单,称在原承包范围之外增加了“厂房内涂料、墙漆、设备冷却房、院内彩钢瓦围墙、办公区装修、宿舍楼隔墙、窗帘、猪圈等多项工程”,此增加的几项工程内容、价款均由九份工程签证单确认。A公司具签证单要求B公司支付九份签证单增加的工程价款,B公司则对签证单内容的真实性和签证单形式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双方因此成诉。一审法院以有B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已实际交付使用认可了A公司提交的九张签证单,并支持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因事实不清,已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结合以上案例中签证单的效力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点分析如何在建设工程中正确使用签证单:

一、签证单的适用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尤其是总包合同)制定及工程管理有重要指引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2013-0201)对于签证单没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工程签证单虽然运用广泛但是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基础,因此对于签证单的效力审查各方观点颇多,对于签证单在工程中的使用也是乱象丛生、无章可循。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将签证单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时间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其中主要应用在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中。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并非只要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变更就一定是签证事项,只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涉价事项才需要走签证程序。

但是,签订承包合同后并非所有承包人在发包人处施工的工程都属于工程签证单的应用范围。如原承包工程因为变更导致原承包范围发生变化(增项、减项)是适用签证单的典型事项,例如原定30平方米的长方形的二层观景平台(铁质手扶栏杆),现依据发包人的要求需变更为外延为弧形的二层观景平台(铁质手扶栏杆),因发包人要求变更会给工程范围造成以下影响:弧形平台和方形平台的面积会有差距、同时施工工艺、材料用量、栏杆材料价格等的变更均会对结算价格及工期产生影响。此时承包人除要求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联系单和设计变更等材料外,在施工过程中就可以使用工程签证单确定因变更事项需双方明确的合同外的事项。如该发包人又将小区一个地上车库的土建施工工程发包给该承包人,则该工程则不属于签证单的适用范围,即使其以签证单的方式确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及工期等事项,其实质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新合同,即车库土建工程并不会对原观景平台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如本文案例中A公司施工的“院内彩钢瓦围墙、窗帘、猪圈”等与原承包工程无实际关联且如款项较大的工程采用签证单的方式确立其实是不严谨的。

是否属于应签证事项除了从是否涉价、与原合同工程内容是否关联两点考察外,还有一种零星工程的签证随与原合同工程内容无直接联系,但是因涉及价款额较小也通过签证的方式确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1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时间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二、签证单的形式要件

根据签证单的定义我们确定了签证单的适用范围,但是签证单毕竟不同于合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生效要件,而在签证单适用过程中最易被忽视和最易产生纠纷的恰恰就是签证单的形式规范性影响其效力的认定。以下结合上文装饰装修工程案例简要论述签证单需具备的形式要件:

签证单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并非千篇一律,具体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签证事项的约定。合同对签证事项如何约定暂不论述,后文专门分析。

首先,签证单需要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如有)的共同确认。确认方式则需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各方盖章确认或授权代表确认。盖章确认的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即使选择盖章也鲜少加盖公章,毕竟签证事项一般都发送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现场,且签证数量无法事前确定,因此加盖公章不利效率提供。所以如选择盖章确认的也多是加盖项目部印章或技术资料章,但是因项目现场印章管理的规范性和印章真实性的鉴定存在困难,也不提倡选择加盖项目部印章或技术资料章。应用最广泛也较其他方式更为便利的签认方式是各方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监理一般也同时加盖项目监理用章)。对于何人在签证单上的签字具有效力则是在合同履行和工程现场管理中最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如上文提到的A公司提交的9份签证单上建设单位的签字均为罗某,而罗某并未取得B公司的授权,因此其在签证单上的签署意见及署名并不能产生B公司认可该签证单的效果,该签证单对于B公司没有约束力。

其次,证明签证事项的发生及履行结果不能仅依据单独的签证单确定。比如设计变更的签证单,需附有发包人的设计变更指令单、设计院的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隐蔽工程隐蔽前的照片或录像等,其中尤其是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不能缺少,否则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无法保证,若因此造成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承担责任。

第三,签证单应有明确记载导致签证事项发生的责任方及原因一栏。并非所有变更事项的发生均来自于发包人的设计变更或指令变更,如因施工人的施工技术方案不完善或施工工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变更应由施工人自己承担,如施工人作为签证事项提交签证单,发包人审查不严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

第四,实践中签证单多为单由施工方保管,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时将签证材料一并提交发包人审核是否计入签证。此种操作方式有两个缺陷:一来给施工方提供的签证单的真实性、及时性核查带来不便;二来不利于发包人动态监控工程造价的增减,以便及时做相应的调整。因此在签证单的制作时一般一式三份为好,施工方、监理方和发包方各持一份。

第五,签证单作为最终结算书的附件和依据应与结算书中相对应的栏目记载内容及数额应一一对应。本文案例A公司提供的签证单与计入工程结算书相对应的项被删除,自动感应门为有亮还是无亮签证单与结算书记载也不一致,影响结算时是否应列入结算或计入的价格标准。

同时签证单还需要从书写字迹清楚、无涂改,内容记载详细明确并有工程量等细节把握才能确保签证单生效可计入结算。

三、如何在合同中设置签证单的条款

第一,确定施工人所施工工程是包含在合同承包范围内还是增加或减少的部分首先需要明确合同中承包范围(工程内容)的约定,对于采用固定价的工程尤为重要。我们一般的表述如“图纸范围内所有的绿化工程”,如本文案例中B公司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投标单位考虑不周而造成投标预算中的缺项、漏项、少算、漏算等,招标单位将不予以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有了清晰明确的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其他影响承包范围增减的因素一般即可用签证单来确立。同时清晰明确的承包范围还可以防止承包人低价中标后以签证单的方式获得远高于合同(暂定)价的结算价款,导致最终造价远高于预算。

第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证的形式、程序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签证事项后或签证事项工程结束后几日内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提交序号连续的签证单(避免重复签证),否则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单权利,这样约定可以防止施工人时候补签证,导致真实性、准确性无法保证;同时约定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单几日内应签认完毕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以便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时作为凭证。如发包人在几日内未提出异议且未签认完毕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签证。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代表双方确认签署签证单的人员授权,明确授权的职权范围和单个签证单最高的价款额度。对于整个签证总价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也应有相应的程序限制,如超过多少就不能仅依据授权代表个人签字作为签证生效的依据,而是需要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造价部门或审计部门)的审核;如果签证总价超过多少双方就需要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确定。在工程管理中签证调整合同价款的比例一般在6%—40%之间。本文的案例中,A、B公司的装修合同总价约117万,但是九张签证单的总价竟达到了247万,是原合同总价的211%,这签证的比例显然是大大超出适用签证调整合同价款的合理范围的。因此如此高比例签证价款仅以九张未经发包人授权的个人签字就认定签证事实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三,在合同中需明确在发生变更时签证事项价款的确定方式、结算支付方式。虽然签证事项的发生与否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但是发生变更影响工程量、工期、材料等因素多可事前估算。如在大型娱乐场所的装修过程中,装修施工图如未通过消防部门审核即开始施工可能会出现消防疏散距离不满足消防要求而需要拆改疏散通道门的位置,这变更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工、材料、对工期的影响等如何确定价款是可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计价依据的。是依据合同(或预算)中已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还是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上浮或下浮)结算或是双方另行商定都尽量约定在合同中。同时因签证事项一般都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零星、繁琐,价款也不大,如随时结算支付也不必要。一般选择随合同付款节点和比例一并支付较易简单操作。《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4.5亦规定:“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合同中有关于出现签证事项的结算依据的约定条款,签证单上再以其他计价依据计算签证价格就是无效的。本文案例中在A、B公司招、投标文件中约定出现合同外其他影响合同价款的工程量及材料增减事项的,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2003年版)作为结算依据,而九份签证单上的计价依据却是《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建设工程如套用定额计价,需选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定额,而且也应选用与合同一致的2003年的定额,因此签证单的计价依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合同为准。此外,如在合同中有发生签证事项的计价依据,签证单中只需记载签证事实,明确工程量或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因素,无需再确定计价依据和签证价款。

第四,对于施工方让利的部分等不属于签证的范围也需要明确在合同中。如因工期紧需要施工方提前进入现场的,由此产生的机械设备闲置租赁费应考虑在合同总价中,不再进行签证增加合同价款。

第五,因为了控制建设工程总造价,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价款的总额一般发包方都会约定在合同中,超过约定比例了就需要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增加工程部分的各事项。有的承包方为了规避签订补充合同审核的严谨、程序的复杂,将总额较大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拆分成数个签证单,以签证单的方式也同样可将等额的工程价款计入结算。为了防止承包方拆分签证,在合同中需规定签证单需“一事一签”,并要求在某时间段内签证的总价超过一定数额也需通过与签订补充协议一样的审核程序。结合对单个签证单价款的限制就可基本避免承包人拆分签证的现象。

第六、为承包人提交的不真实、重复签证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单的行为设置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提交了不真实、虚增工程量、应包含在原工程内容中的项目仍重复签证等行为,承包人应按提交不实签证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违约责任的形式督促发包人以实签证。

有明确的合同相关约定,在签证事项发生时注意签证单的形式要求和所附材料的完整,基本就可保证签证单的有效性。同时双方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践行合同义务和承诺,才是维持双方持续友好合作的基础。

 

作者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赵振华  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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