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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刘某与郭某甲于200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7日生育一男孩姓名郭某乙。2013年底二人开始闹离婚,2015年3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孩子郭某乙的抚养权归刘某;2、婚内购买的一套住宅赠与儿子郭某乙,因孩子尚未成年,等孩子18周岁时再过户到郭某乙名下;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由郭某甲承担。

离婚后刘某带着郭某乙住在上述房屋,后听闻2015年6月郭某甲又购得豪宅并且豪华装修花费巨大,又想起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的豪华轿车在双方离婚时并没有予以分割,于是咨询律师后决定起诉,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结束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将赠与给郭某乙但还没有过户其名下的房屋,协商归刘某所有,案件结束。

本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大家探讨:

1、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2、期待权的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3、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4、孩子成年后可否起诉其父母?

问题分析:

第一、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者,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刘某和郭某甲协商同意后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郭某乙,未成年人的郭某乙当时并不能做出是否接受的表示。但是因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而且接受赠与的是未成年人,因接受赠与的房屋对未成年人的郭某乙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该赠与合同是成立的。并且赠与房产的决定对于刘某和郭某甲来说是离婚的一个条件,所以本合同一经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

但是二人给赠与合同附了一个条件,就是到郭某乙18岁时才能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也就是说这个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期限的赠与。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因此,在刘某与郭某甲诉讼期间,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是合同的效力是停止状态,等待时间条件的成熟,才能继续合同的履行。

第二、期待权的法律保护?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在本案中,因刘某与郭某甲离婚协商一致将房产赠与郭某乙,约定在郭某乙年满18周岁的时候再过户其名下,因此,郭某乙对被赠与的房产享有期待权。期待权是逐步向既得权过度的一种权利,在条件符合时最终会实现既得权的。

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现实中是存在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在德国,它具有可转让性、继承性,善意取得,出质,成立法定质权,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而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此期待权在取得完整权利的长期阶段,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期待权人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期待权的理论研究和思维要素,都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于郭某乙的期待权保护目前还只是停留在人们的讨论和待定中。因此,本案中的郭某乙在取得完整所有权的过程中效力待定。

第三、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本案中的结果是刘某和郭某甲达成一致意见,撤销赠与郭某乙的房屋后,房子归刘某个人所有,刘某放弃其它未分割财产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刘某和郭某甲是否有权撤销赠与郭某乙的房屋,在实际操作中分两种情况而定(两种情况都是基于房子还未过户到孩子名下):一种是离婚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一种是双方反悔同时要求撤销赠与,这两种情况带来的法律结果是截然不相同的。

第一种情形,离婚后一方要求撤销赠与,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孩子的情况比较多,但在离婚后总有一方会找各种的借口想撤销赠与,于是引起诉讼,综合多起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多会驳回主张撤销赠与一方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时双方做出赠与的决定是为了实现双方离婚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定,在这类案件中不适合引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因为离婚时处理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婚姻法》,根据我国法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允许离婚一方在达到离婚目的后,在引用《合同法》赋予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因此离婚后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的主张多数不会被法院支持。

第二种情形则是另外一种法律后果,因为离婚协议的赠与是基于双方协商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制定 ,所以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本案中双方行使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赋予的任意撤销权,而是源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刘某与郭某甲双方的撤销赠与决定,对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的损失,与法律的精神不相悖。基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期待权并没有明确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双方都同意的撤销赠与决定是支持的。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第四、孩子成年后可否起诉其父母?

对于未成年孩子成年以后,是否可以对因父母撤销赠与对自己造成损失而起诉其父母要求赔偿损失,这个问题目前未找到相关法律和案例支持。但是随着房产价值的攀升和房屋在老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一类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离婚是一个两败俱伤的战争,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无法用语言形容,如果离异夫妻双方都对孩子关注和爱护,那对孩子的伤害还能降低到最小;但是如果离异夫妻对孩子漠不关心,在离婚后又同时撤销对孩子的赠与,可能会对孩子成年以后的生活和心理都会造成阴影。

目前来看,现行法律没有找到支持孩子这种诉求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果以后我国民法对赠与的期待权予以明确保护的话,那以上第三项中的第二种情况的结果就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就算是夫妻双方都同意撤销赠与,法律为保护孩子的期待权也会不支持其父母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双方未经过司法程序撤销对孩子的赠与,若干年后等孩子长大成人,同样有权利向其父母主张自己的既得权利,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

                       

                                                    夏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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